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公有土地,除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外,其申報地價方式為:
(A)免予申報,逕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免予申報,逕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應予申報,並以公告地價之上下百分之二十為其申報範圍
(D)應予申報,並規定其必須按公告地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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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66), C(21), D(31), E(0) #310987

詳解 (共 1 筆)

#123125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21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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