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5.警察毆傷被裁決拘留之收容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濫權處罰罪
(B)第一百二十六條之凌虐人犯罪
(C)第一百二十七條之違法行刑罪
(D)第二百七十七條之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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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399), C(28), D(123), E(0) #268860

詳解 (共 2 筆)

#2854633
(A) 主體是檢察官、法官(B) 要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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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884
單純看法條就可知。
125:
I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6:
I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7:
I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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