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有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耕地租佃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B)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之鄉(鎮、市、區)公所,得不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C)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之鄉(鎮、市、區)公所,得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D)為求公允,耕地租佃委員會中,佃農代表、地主代表及自耕農代表之人數應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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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9), C(9), D(261), E(0) #1268703

詳解 (共 2 筆)

#133930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鄉(鎮、市、區)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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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3直轄市或縣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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