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國民擔任公務員是屬於國民與國家間之何種關係?
(A)主動關係
(B)積極關係
(C)消極關係
(D)被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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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6), B(1983), C(171), D(217), E(0) #1173214

詳解 (共 4 筆)

#1367208
整理1F大大的重點~
1.消極關係: 指人民有自由"基本權",國家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有所干預,須有法律之依據。
2.積極關係: 指國民對國家有一定之"請求權"。
3.主動關係:指國民可以變成國家機關之人員,"參與國家統治權的行使"。
4.被動關係:指國民被要求對國家有"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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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232
(B)12.人民在不違反法令的範圍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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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051
德國法學家耶林涅克(Jellinek)對國民與國家之關係解釋,較為通說所接受。國民與國家之關係分為四種:
 1。消極關係: 消極關係乃指國民「自由於國家之外」的關係,準此,人民 有了自由基本權,國家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有所干預,須有法律之依 據。基於此種「自由於國家之外的身分」,人民乃可要求,國家應 儘量減少不必要的干預,此亦即古典的自由法治國家所強調的「管理最少之政府係最好之政府」的理論基礎。國家任務因此只要消極 防止公共危害之發生即為已足。 
2.積極關係: 國民與國家之積極關係指國民對國家有一定之請求權。國民在此種關係下,具有積極的身分,又稱為請求權關係。蓋現代民主國家的觀點,「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而非人民為國家而存在」, 故國民在某些特定的事項上,有請求國家特定作為之權,相對的, 國家即有作為義務。此種積極請求權包括程序保障請求權、經濟上 社會福利的受益權、教育的受益權,亦包括基於合理信賴所應予保護之「信賴保護」請求權(釋525、釋529、釋589)等不一而足。 此些積極請求權,包括存續保護請求權(行政程序法§117)、信賴利益補償請求權(行政程序法§120)及訂定過渡條款請求權(釋 525、釋589),係透過憲法、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漸次形成。一般而言,國民的積極請求權範圍愈大,國家的作為義務亦愈高,從而國民之地位亦愈高,國家乃屬愈進步之國家。
★3。主動關係
國民與國家之主動關係乃指國民可以變成國家機關之人員,參與國家統治權的行使。蓋國家是個擬制的概念,自己不能表示意思,必須由自然人代表國家為意思表示。國民在此種關係下,有了
積極的身分,可以參加國家意思的決定。由此產生,國民有選舉與被選舉權,可被選舉為民意代表,或透過國家考試制度,成為國家之公務員。此種關係,在基本權實踐上,乃涉及參政基本權與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4.被動關係
被動關係則指國民被要求對國家有服從義務。其義務主要是「對國家為付」。憲法明文規定之義務包括依法納稅、依法服兵役、依法接受基本教育。憲法未明文規定,而仍屬國民之基本義務
者,為法規範服從義務,但此一義務係指「對合憲法律規範的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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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044
★3。主動關係 國民與國家之主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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