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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805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8055

年份:112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4 有關甲貸與乙新臺幣 50 萬元後,為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權利,以確保其對乙之債權得以實 現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經判決確定而取得之慰撫金請求權
(B)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
(C)乙負給付遲延責任時,原則上甲得行使債務人乙之權利
(D)甲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時,其得代位乙受領第三人對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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