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產生繼任者?
(A)由總統直接任命產生
(B)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經立法院補選產生
(C)由國民大會補選產生
(D)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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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5994), C(57), D(110), E(0) #1173219
統計: A(212), B(5994), C(57), D(110), E(0) #1173219
詳解 (共 3 筆)
#2785125
總統缺位: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其遞補之後副總統的缺位不補選。
副總統缺位: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正副總統都缺位: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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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183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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