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A)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B)股利所得
(C)短期票券利息
(D)存簿儲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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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 C(3), D(44), E(0) #605180

詳解 (共 1 筆)

#893847

綜合所得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括那些?限額多少?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
○2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利息;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
○4自99年1月1日起,以上述○2、○3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分離課稅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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