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規之制定或發布時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情形?
(A)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B)相關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C)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D)相關法規之訂定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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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71), C(145), D(386), E(0) #3705351
統計: A(64), B(71), C(145), D(386), E(0) #3705351
詳解 (共 5 筆)
#7283630
J525
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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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734
(D) 相關法規之訂定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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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154
ABC皆源自於釋字第525號解釋
至於A,釋字內容裡為什麼要強調「經廢止或變更」?因為如果只是單純談論「法規」,那是行政合法性的問題;但談論「經廢止或變更」,談的是人民對「法律安定性」的期待,此時就會產生人民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
憲法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因此,釋字525裡面,大法官才可以說重大牴觸的話基本上就沒有信賴保護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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