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593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未規定人民有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義務,是否意謂國家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即屬違憲?
(A)違憲,汽車燃料使用費並非稅捐,國家無權開徵
(B)違憲,憲法課予人民之義務僅限於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此外不得另以法律創設人民負擔
(C)合憲,汽車燃料使用費屬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如經法律明定者,即屬合憲
(D)合憲,汽車燃料使用費屬於對人民開車之一般行為自由的限制,在促進社會公益的範圍內,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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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60), C(4689), D(563), E(0) #242746

詳解 (共 4 筆)

#384008
釋字第 593 號理由書
        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涉及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其課徵之目的、對象、額度應以法律定之,或依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而有關繳納金錢之義務,則應本於正當之立法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對適當之對象以合理之方式、額度予以課徵,以符合憲法所規定之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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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922
要依法律,或是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才可為之,C正確是依法律,D錯誤是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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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05

  所以,國家只要用一句話"基於一定公益目的",根本就可以任意對人民"立法課稅",而且"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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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563
釋字第593號【汽燃費徵配辦法徵收對象、...
(共 9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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