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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805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8055

年份:112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 甲法人之董事乙,某日代表甲法人與他人簽約後,於駕駛公務車回程時,因過失撞傷騎士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針對其身體權受侵害,得請求甲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乙僅為甲之董事,乙之行為,無論如何都與甲無關,甲完全不用負責
(C)法人之人格僅為法律擬制,法人不具責任能力,均應由自然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為了保護被害人,法人之董事所為之任何行為,均應由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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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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