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之附款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B)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雙務行政契約時,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
(C)依司法實務見解,汽車所有人繳清違規罰鍰後始得換發行車執照,並未牴觸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以同意捐款勞軍,作為核發建築許可之條件,牴觸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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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6), C(539), D(43), E(0) #3663954
統計: A(3), B(26), C(539), D(43), E(0) #3663954
詳解 (共 3 筆)
#7038170
(C)依司法實務見解,汽車所有人繳清違規罰鍰後始得換發行車執照,並未牴觸不當聯結禁止原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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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1704 號 判決】
「(二)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理由:......
2、汽車行車執照乃為汽車之車籍資料,其所以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必須換發新行車執照(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主要目的在於監督汽車概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所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是否有違規案件未清係屬二事,二者欠缺實質上之內在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已昭然若揭。」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1704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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