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雙方當事人在契約書中,就因該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甲法院管轄,茲其中一方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向乙法院起訴,被告未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乙法院就本事件無管轄權
(B)在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後,雙方得合意第二審管轄法院
(C)在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後,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為上訴
(D)管轄合意因契約解除因而失效,故得向法定管轄的乙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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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59), C(1893), D(323), E(0) #139207
統計: A(162), B(159), C(1893), D(323), E(0) #139207
詳解 (共 10 筆)
#1123182
第466條之4(逕向第3審提起飛躍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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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50
| 第 466-4 條 |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 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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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957
管轄合意不因契約解除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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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506
(D)應該也可以用判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9 年抗字第 16 號訴訟經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嗣後不得再行變更。解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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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099
(D)27: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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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44
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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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928
(B)只能合意第一審
(D)我不確定 但我自己是認為並不會因解約而失效
(D)我不確定 但我自己是認為並不會因解約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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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838
B&D是哪裡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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