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乙及丙等共 15 戶,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頂樓為公共空間,設有 曬衣架供住戶使用。自民國 110 年開始,因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丙遂單獨使用該頂樓空間,嗣 丙之房屋因欠債遭法院強制執行,經由丁拍定後,甲、乙與其他區分所有人,乃拒絕拍定人丁使 用該頂樓空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其所有權範圍及於頂樓之空間
(B)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書面同意,始發生 效力
(C)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明示分管協議,始 得為之
(D)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住戶間互相容忍,未予干涉,且行之有年,即認為全體區分 所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這是一個關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分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