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允許當事人在一定範圍之內,創設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B)法律行為必定是契約行為
(C)契約行為沒有意思合致亦能成立
(D)所有法律行為的生效均需具備一般要件及特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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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6), B(176), C(281), D(2004), E(0) #136238
統計: A(4326), B(176), C(281), D(2004), E(0) #136238
詳解 (共 10 筆)
#672819
一、先從法律行為的意義解釋: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基礎,若欠缺意思表示即無法律行為可言。
2、基於意思而發生一定的效果:但不基於意思表示而基於法律規定發生效力的法律事實如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等,為準法律行為。
3、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要有發生私法上的效果,法律才能賦予此項效力。
二、基於以上幾點,可將法律行為分類如下:
1、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
a)單獨行為:又稱一方行為,如:債務的免除。
b)契約行為:又稱雙方行為,如:買賣契約。
c)共同行為:又稱合同行為,如:股東會決議。
2、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a)債權行為: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
b)物權行為:以發生物權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c)準物權行為:以物權以外財產權的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債權的轉讓。
3、財產行為,身分行為
a)財產行為:以發生財產上的效果為目的之行為,如:債權行為。
b)身分行為:以發生身分上的效果為目的之行為,如:結婚。
4、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a)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又分為法定要式行為,如:遺囑,及約定要式行為如:書面。
b)不要式行為:無須依一定的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如:非特別規定外,均為不要式行為。
5、要物行為,不要物行為
a)要物行為:乃於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消費借貸契約。
b)不要物行為:又稱諾成行為或非現實行為。
6、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a)要因行為:又稱有因行為,如:僱傭行為。
b)不要因行為:又稱無因行為,如:票據行為。
7、有償行為,無償行為
a)有償行為:乃當事人之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如:承攬。
b)無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為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如:贈與。
8、主行為,從行為
a)主行為:獨立存在且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如:一般法律行為。
b)從行為:不能獨立存在,如:抵押權設定契約。
9、生前行為,死後行為
a)生前行為:行為人生存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如:一般法律行為。
b)死後行為:又稱死因行為,如:遺贈。
10、獨立行為,輔助行為
a)獨立行為:不須其他法律行為的補充,如:一般法律行為。
b)輔助行為:又稱附屬行為,如:有權利人的承認行為。
11、處分行為,負擔行為
a)處分行為:乃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如:物權行為。
b)負擔行為:又稱義務行為,如:一般債權行為。
摘自網路,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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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654
a很怪……,我說我要在原地踏步這樣就為法律行為成立。?我說法律怎樣就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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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742
請問A選項有例子嗎?不是很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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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53
挺抽象的 ~能請強者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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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66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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