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立法院於95年底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條文修正案,為臺灣開啟教育場所「零體罰」的新紀元,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立法禁止學校體罰的國家,請問該法修正教育基本法的第八條及第:
(A)第二條
(B)第十五條
(C)第十條
(D)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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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121), C(397), D(414), E(0) #197467
統計: A(142), B(1121), C(397), D(414), E(0) #197467
詳解 (共 3 筆)
#240735
| 第 15 條 |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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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34
| 第 8 條 |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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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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