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屬於證明事項經過之會計憑證?
(A)各式發票
(B)經費流用之核准命令
(C)記帳憑證
(D)公債發行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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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5), C(412), D(51), E(0) #1842756

詳解 (共 1 筆)

#3343161

會計法
第 51 條
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52 條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四、會計報告書表。
十五、其他可資證明第三條各款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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