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會計憑證與會計報告保存年限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政府總會計報告至少保存二十年;其憑證至少保存三年
(B)經濟部工業局會計報告至少保存十年;其憑證至少保存二年
(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會計報告至少保存三年;其憑證至少保存二年
(D)經濟部會計報告至少保存十五年;其憑證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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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460), C(21), D(4), E(0) #884004
統計: A(67), B(460), C(21), D(4), E(0) #884004
詳解 (共 3 筆)
#1241066
第 84 條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
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
、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
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
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
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
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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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67
第 83 條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
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
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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