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懲戒處分之類型?
(A)休職
(B)記過
(C)停職
(D)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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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8), B(329), C(6388), D(431), E(0) #842309
統計: A(808), B(329), C(6388), D(431), E(0) #842309
詳解 (共 8 筆)
#1121590
| 種類 | 說明 | 備註 | 政務人員 | 期間 | 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時效限制 | ||
| 免除職務 | 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
| 撤職 | 撤其現職,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滿,得再任公務員 | 1年<==>5年 | 2年內 | |||||
| 剝奪 | 退休(職、伍)金 | 剝奪 | 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 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 ||||
| 減少 | 減少10%至20% | 5 年 | ||||||
| 休職 | 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期滿,得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 | 復職,得於期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 X | 6個月<==>3年 | 2年內 | 10 年 | ||
| 降級 |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 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2年。 | X | 2年內 | 5 年 | |||
| 減俸 |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10%至20%支給; | 6個月<==>3年 | 1年內 | 5 年 | ||||
| 罰款 | 1萬元<==>100萬元 | 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 5 年 | |||||
| 記過 | 一年內記過3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 | X | 1年內 | 5 年 | ||||
| 申誡 | 以書面為之。 | 5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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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145
我國公務人員的懲戒與懲處(依考績處分)之區別
關於公務人員之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懲戒與懲處均屬公務人員「懲罰性」紀律事件。其不同之處有:
(一)法令依據不同-懲戒係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辦理。
(二)處分機關不同-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懲會。懲處則由服務機關(首長)為之。
(三)事由不同-懲戒之事由為違法失職與廢弛職務。懲處之事由則來自平時考核違法失職或犯紀之行政處分,詳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四)處分種類不同-懲戒處分計六種(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而懲處則有四種(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五)程序不同-懲戒程序來自監察院彈劾案通過後移送或機關長官對九職等以下屬員之移送審議(九職等以下之記過與申誡亦得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法第九條三項)懲處則由機關長官於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時為之(應送銓敘機關核定)。
(六)救濟程序不同-懲戒之救濟方式係「再審議」(懲戒法第三十三條)懲處則包含(甲)復審再復審及行政訴訟(免職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乙)申訴再申訴(記二大過免職、或考績丁等以下之考績結果)。
(七)競合之處理一同一事件懲戒或懲處競合,則以懲戒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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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24
-懲戒處分計六種(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而懲處則有四種(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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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969
公務員應受懲戒事項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懲戒處分計六種 九種 : 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剝奪(減少退休金)+免除職務+罰款
口訣:撤休降 減記申 +剝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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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993
懲戒的救濟程序已修法增加抗告與上訴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83 條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84 條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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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391
免職 為懲處
是公務員考績法裡面的
總共有四樣: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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