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機關為:
(A)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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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603), C(547), D(1941), E(0) #982423

詳解 (共 6 筆)

#121982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186
0
#2650135

62.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程序,應以幾個審級在幾個月內審結?
(A)三審;六個月
(B)三審;八個月
(C)二審;六個月
(D)二審;八個月
 

42
1
#2650110

1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選舉無效之訴,應由何法院管轄? 
(A)司法院大法官 
(B)普通法院 
(C)行政法院 
(D)憲法法庭 

40
0
#2650107

20.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之主管機關為︰ 
(A)高等法院 
(B)法務部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內政部警政署 

39
0
#1265985
*訴訟*
14
2
#4039775

(補充3、4、5F題目依循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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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選舉罷免機關)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國民大會辦理之。


第102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提起要件及程序)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111條(二審終結)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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