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訴願法第4 條規定,人民不服直轄市內之區公所之行政處分時,原則上由下列那一個機關管轄訴願事件?
(A)該區公所本身
(B)直轄市政府
(C)行政處分涉及自治事項時,由區公所本身管轄;涉及委辦事項時,由直轄市政府管轄
(D)行政處分涉及自治事項時,由直轄市政府管轄;涉及委辦事項時,由區公所本身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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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3896), C(498), D(344), E(0) #523706
統計: A(354), B(3896), C(498), D(344), E(0) #523706
詳解 (共 10 筆)
#766475
刪去法:
1.訴願管轄機關原則上都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所以選項A可以刪除。
2.區公所並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所以不會有『自治事項』→選項C、D可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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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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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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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88785
救濟途徑
| 處分機關 | 訴願管轄機關 | 行政訴訟被告 |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 |
|---|---|---|---|---|
| 委託 | 委託機關 | 委託機關 /其直接上級機關 | 處分機關 /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 委託機關 |
| 委任 | 受委任機關 | 受委任機關 /其直接上級機關 | 受委任機關 | |
| 委辦 | 受委辦機關 | 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 受委辦機關 | |
| 受託行使公權力 | 受託之團體/個人 | 委託機關 | 受託之團體/個人 | 委託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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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158
訴願提起對象(整理)
第八條 有隸屬機關之委任→受委任機關、直接上級機關
第九條 委辦機關 →受委辦機關、直接上級機關
第七條 無隸屬機關之委託→原委託機關、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條 私單位之委託 →原委託機關
第十一條機關裁撤、改組 →承受業務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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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37
總而言之,訴願就是向要訴願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起。
若要訴願的對象是一級機關(院…)的話就向該單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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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951
市有三種
一、直轄市: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市
二、市(舊稱省轄市,與縣同級):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三、縣轄市:如新竹縣的竹北市、花蓮縣的花蓮市等
所以縣(市)的市指的是第二種
鄉鎮(市)的市指的是縣轄市(第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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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777
| 原院 | 主管院 | |||
| 中央各院 | 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 |||
| 所屬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縣 (市) 政府 | ||
| 所屬各級機關 | 所屬各級機關 | 鄉 (鎮、市) 公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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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77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我的疑問點在~
依據法條的意思: 例如不服竹北市公所的行政處分,可以向新竹縣政府or新竹市政府提起訴願?實務上,不服鄉 (鎮、市) 公所的行政處分,真的可以自行選擇向縣政府or與縣同級的市政府提起訴願嗎?
如果不行,法條同時寫上縣 (市) 政府,就會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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