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職人員罷免案不成立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多久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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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6), B(281), C(118), D(249), E(0) #135182
統計: A(4116), B(281), C(118), D(249), E(0) #135182
詳解 (共 6 筆)
#3312431
@罷免案:未通過1年內不的在提。
@跟行政院長不信任案一樣。
@不信任案:立法院提1/3、1/2。
(通過,行政院長10日下台,呈請總統,總統經立法院長同意,解散立法院。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行政院長提起不信任案)
@總統罷免案:立法院提1/4、2/3。
@彈劾:立法院提1/2、2/3。司法院憲法法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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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2
| 第 83 條 |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 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村(裡)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 ,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 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 一、連署人不闔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選舉委員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為罷免案 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 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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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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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3
搞烏龍了,答案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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