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警察開槍擊斃持槍拒捕之通緝犯,警察之行為應屬下列何種阻卻違法事由?
(A)依法令之行為
(B)業務上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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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6), B(432), C(172), D(30), E(0) #268745
統計: A(1866), B(432), C(172), D(30), E(0) #268745
詳解 (共 9 筆)
#973630
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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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025
警械使用條例第12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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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718
正當防衛 現在不法侵害
但題目未顯示 警察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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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411
應該是正當防衛吧。
依法令行為?哪一條法律說可以擊斃持槍拒捕的通緝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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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445
"持槍拒捕"不就是受到不法侵害?最近看到一則美國實習警察對一恐嚇其身上有槍之男子開槍,後表示其係"正當防衛",故此是否也可作為阻卻違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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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491
依法得使用槍械≠依法得擊斃拒捕者
持槍拒捕之通緝犯,依照通說,在客觀上為迫切現在不法之高度危險與侵害可能,不管任何人擊殺之,皆可以「以正對不正」之正當防衛探討。(「現在」並非僅限於著手後,見林鈺雄刑總五版頁248、陳子平刑總四版頁255)
按警械條例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警械條例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最高法院30上1070判例:「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之目的為止,如超過其程度,即非法所允許,不得認依法令之行為」綜上所述,從使用槍械之諸多限制不難看出,警察使用槍械之職權以逮捕為主,並且原則上不得射擊要害。亦即警察之職權,並不包括審判嫌犯之生殺大權在內,本案警察正當防衛之行為,以依法令行為視之,與法自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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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如依照警察法作為依法令行為,而非使用「以正對不正」之正當防衛,警察竟然有比一般民眾更高的殺人權力,難道警察法是授權警察殺人、國家殺人的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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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952
這題選項有問題
如果是奉命執行死刑還能說是依法令執行職務
遇通緝犯持槍拒捕警察可以開槍主要是為了逮捕以及保護執法人員
把人打死只是事實上難以避免的後果,不是目的,目的是逮捕
同樣都是對人開槍
執行死刑是要人死,這是目的,沒有要保護執法人員
逮捕拒捕嫌犯是為了逮捕跟保護執法人員,不是要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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