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自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之非明文權利
(B)民法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 關係,屬立法裁量之範圍
(C)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 、「與何人結婚」、 「兩 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之權利
(D)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 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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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45), C(54), D(251), E(0) #3517600
統計: A(109), B(745), C(54), D(251), E(0) #3517600
詳解 (共 5 筆)
#6606271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自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婚姻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之非明文權利。-->正確
-->釋字NO.748 理由書第13段第一行開始【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B) 民法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 關係,屬立法裁量之範圍。-->錯誤
-->釋字NO.748理由書第13段倒數第三行開始【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C)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 、「與何人結婚」、 「兩 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之權利。-->正確
-->釋字NO.748 理由書第13段第一行開始【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D)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 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正確
-->釋字NO.791理由書第31段倒數第三行開始【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尚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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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002
「未使相同性別二人」=沒有讓同性二人結婚
→ 只承認異性婚姻
「屬立法裁量範圍」=暗示立法者可選擇保障或不保障同性婚姻
→ 這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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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已經保障的基本權利(例如婚姻自由),立法者不能決定「要不要給」。
因為憲法是最高規範,立法只能「怎麼實現」。
若交給立法者去決定「是否要給」,就等於立法能推翻憲法 → 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的原則。
所以:
「同性婚姻是不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 → 這是憲法核心保障,立法無裁量。
「同性婚姻要寫在民法裡還是用專法處理?」 → 這才是立法裁量。
因此,選項 B 說「未使同性二人結婚,屬立法裁量」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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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是否保障=基本權核心(不得交立法自由決定)」與「如何保障=立法形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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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745
屬於立法上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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