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人性尊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性尊嚴受絕對保障
(B)人性尊嚴得拋棄之
(C)人性尊嚴為國民權
(D)人性尊嚴與其他基本權利發生衝突時,得為法益衡量而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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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9), B(89), C(449), D(2321), E(0) #1983083

詳解 (共 8 筆)

#3305536

(A)人性尊嚴受絕對保障 
(B)人性尊嚴得拋棄之→錯誤,不得拋棄
(C)人性尊嚴為國民權 →錯誤,憲法保障基本權利
(D)人性尊嚴與其他基本權利發生衝突時,得為法益衡量而限制之→錯誤,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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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627

@憲22條:人民自由、權力,皆受有國家保障。(人性尊嚴受絕對保障)

(EX:人性尊嚴(為人民法益) ,牴觸基本權利時,(人性尊嚴、基本權利)兩個都不可以限制之。 人性尊嚴與生俱來,為人民之法益,受絕對性之保障,你一輩子也拋棄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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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881
國民權
專屬於本國國民,外國人不能享受的權利,如請願、訴願、訴訟、受教育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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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753

釋字372

理由書

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即在宣示上述理念。

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蘇俊雄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乃是「先於國家」之自然法的固有法理,而普遍為現代文明國家之憲法規範所確認。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宣示普遍性「人性尊嚴」之保護;但是此項法益乃基本人權內在之核心概念,為貫徹保障人權之理念,我國憲法法理上亦當解釋加以尊重與保護。

人性尊嚴之權利概念及其不可侵犯性,有要求國家公權力保護與尊重之地位。在個人生活領域中,人性尊嚴是個人「生存形相之核心部分」(Kerndereich pr-ivater Lebensg estaltung), 屬於維繫個人生命及自由發展人格不可或缺之權利,因此是一種國家法律須「絕對保護之基本人權」 (unter dem absoluten Sc-hutz desGrundrechts )。

人性尊嚴被侵犯者,國家法律有絕對予以保護之必要,並無以社會性容忍之要求或情事之衡量,為其正當化或阻卻違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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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302
1.德國基本法1I,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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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9356
(C)人性尊嚴為國民權 人權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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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650

C人性尊嚴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非僅限國民享有

個人覺得最佳解-國考生的C需修正

憲法保障的權利應該還是比較偏對本國國民吧,各國有自己的憲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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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925
尊嚴一詞本即有多種定義,從倫理、宗教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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