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受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特別委任,始得代理原告撤回其訴
(B)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已為本案之陳述及答辯後,原告撤回其訴,亦應得被告同意
(C)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因此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
(D)訴之撤回合法生效後,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20), C(86), D(23), E(0) #3524971

詳解 (共 3 筆)

#6877731


68ea711a2e137.jpg

4
0
#6660236
1. 題目解析: 此題考查民事第一審通常...
(共 6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7331418
民事訴訟法§70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A:正確。
ㅤㅤ
民事訴訟法§262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B:正確。
C:於期日時得以言詞撤回起訴。
ㅤㅤ
民事訴訟法§263訴之撤回效力
1.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2.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D: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法院自無須做成任何判決。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97708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 1.原告於判...
(共 2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