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以下何項敘述不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
(B)地方自治團體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
(C)地方自治團體為隸屬於中央之公法人,凡事應受中央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
(D)地方自治團體無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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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56), C(2902), D(639), E(0) #134543
統計: A(79), B(156), C(2902), D(639), E(0) #134543
詳解 (共 9 筆)
#267481
臺灣的地方自治團體只有地方行政機關 與地方立法機關, 司法權屬於中央,是典型的單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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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97
地方只有行政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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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96
司法權,考試權與監察權仍屬中央專有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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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21
(C)地方自治團體為隸屬於中央之公法人,凡事應受中央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自治事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委辦事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53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1年12月20日 |
解釋爭點 | 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 |
解釋文 |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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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41
司法不得下放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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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06
地方團體無司法權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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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458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及《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地方自治權,雖然中央政府對地方有監督權,但並非隸屬關係,而是監督與輔導的關係,地方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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