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張三身分之際,詢問其姓名,而張三卻為虛偽之陳述,則其行為係違反下列 何種法律?
(A) 未違法
(B)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C) 違反刑法
(D) 違反警察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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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779), C(84), D(42), E(0) #2543943

詳解 (共 2 筆)

#5289487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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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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