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5 歲的小美經常逃家,並出入賭博性電動玩具店,被認為隨時有犯罪的可能。有關小美的行為應依何種法律加以處理?
(A)刑法
(B)刑事訴訟法
(C)少年事件處理法
(D)社會秩序維護法
(E)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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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8), C(8274), D(115), E(365) #159603
統計: A(19), B(28), C(8274), D(115), E(365) #159603
詳解 (共 5 筆)
#344306
少年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
小美15歲,出入賭博性電玩店的行為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加以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刑法的特別法
小美15歲,出入賭博性電玩店的行為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加以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刑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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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353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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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3271
答案是(E)
小美15歲屬於少年(未滿18歲),其行為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虞犯少年」的規定。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虞犯少年是指未滿18歲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經常逃學或逃家
參加不良組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小美的情況:
經常逃家(符合虞犯行為)
出入賭博性電動玩具店(不當場所)
有犯罪之虞
分析完畢,回來看選項:
(A)刑法:小美尚未實際犯罪
(B)刑事訴訟法:非刑事犯罪程序
(C)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小美行為的法律依據
(D)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成年人的違序行為
(E)這是判斷虞犯的「標準」,而非處理的「法律依據」
雖然(C)少年事件處理法是處理小美行為的法律依據,但選項(E)強調的是:
「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這正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精神 ── 不能單純依據行為表象就判定,而必須:
1. 全面評估 少年的整體狀況
2. 考量環境因素 而非只看行為本身
3. 保護與教育優先 而非處罰
為什麼E比C更好:
(C)只說明了法律名稱,但沒有說明「如何處理」
(E)說明了處理少年虞犯時應採取的綜合評估方法,這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最重要的特色 ── 強調保護處分而非刑罰,需要全面了解少年的生活環境和背景
這題重點在於少年事件的處理應該是「綜合判斷」,而不是單純適用法條。
「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這正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精神 ── 不能單純依據行為表象就判定,而必須:
1. 全面評估 少年的整體狀況
2. 考量環境因素 而非只看行為本身
3. 保護與教育優先 而非處罰
為什麼E比C更好:
(C)只說明了法律名稱,但沒有說明「如何處理」
(E)說明了處理少年虞犯時應採取的綜合評估方法,這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最重要的特色 ── 強調保護處分而非刑罰,需要全面了解少年的生活環境和背景
這題重點在於少年事件的處理應該是「綜合判斷」,而不是單純適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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