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
(A)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B)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C)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D)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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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436), C(635), D(2628), E(2) #166882
統計: A(348), B(436), C(635), D(2628), E(2) #166882
詳解 (共 10 筆)
#121097
民法881條之12
(D)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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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060
| 第881-12條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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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30
假如你拿價值2千萬的房子去跟銀行借錢,我可以先借200萬,第二次借300萬,一直下去。這樣可以避免一次利息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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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96
回7F: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擔保, 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也就是給你一定的額度,在這個額度內,你可以隨時借貸,不可以超出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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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32
債 "務" 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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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245
給6F
中間其實要有個或,只是立法委愛賣弄,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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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87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請問這句為什麼規定只有債務人才得請求確定??~背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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