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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10314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10314

年份:102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12 依據憲法第 24 條規定,在一定要件下國家有賠償責任,因而制定國家賠償法予以因應。針對該法所 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稱公務員,係指通過國家考試並經銓敘合格之人員
(B)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上以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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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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