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需課徵營業稅?①進口珠寶及 K 金項鍊 ②銷售金 條 ③律師提供訴訟勞務 ④進口蘋果 ⑤銷售代銷貨物
(A)①④⑤
(B)②③⑤
(C)①③④
(D)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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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1), B(41), C(27), D(60), E(0) #1027817

詳解 (共 4 筆)

#1272720
1、為具消費價值之財貨,應課營業稅。2、金條僅具保值作用,非為消費用財貨,故不課營業稅。3、執行業務者所提供的勞務,因對象多為營業人,而對方可退還此筆進項,一繳(我方)一退(對方),無實際課稅效果,反增稅務行政負擔,故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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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723
4、進口蘋果非為法條所述的免稅之貨物故應課稅。5、銷售代銷貨物為視為銷售,代銷者本身並無負擔稅負,僅開立發票以利前後手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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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214

關於律師提供訴訟勞務之銷售行為,首先,銷售勞務為課徵營業稅之範圍!惟「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以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二者,予以排除於課徵範圍之外!係詳規定於營業稅第3條第2項與相關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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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340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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