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法上負有金錢給付義務之人,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得:
(A)逕行拘提
(B)逕行管收
(C)禁止奢侈行為
(D)命其提供擔保、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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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216), C(80), D(2062), E(0) #567983
統計: A(739), B(216), C(80), D(2062), E(0) #567983
詳解 (共 10 筆)
#938191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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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707
可能逃亡或合法通知不到場才聲請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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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554
(A)聲請法院裁處,逕行拘提
(B)逕行管收
(C)禁止奢侈行為
(D)命其提供擔保、限制住居 (得限制住區)選項很有瑕疵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8068607&dostatus=&noslave=1&exp=780#ixzz5HWgX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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