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應如何設計與頒行?
(A)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B)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審計機關核定頒行
(C)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請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D)由各該政府之財政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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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1), C(25), D(12), E(0) #589521
統計: A(389), B(11), C(25), D(12), E(0) #589521
詳解 (共 2 筆)
#6347131
會計法第 18 條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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