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共同理由,為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得逕送懲戒法院審議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年終辦理之考績...
未解鎖
公懲法 第5條公懲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皆可先...
未解鎖
懲戒和懲處都有停職規定,一個能救濟一個不...
未解鎖
(A)單純正確的敘述句(B)單純正確的敘...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C):行政懲處與公務員停職是不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