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院下設衛生福利部,該部轄有國民健康署,該管審計機關為審計部,中央主計機關為行政院主計總 處,則國民健康署之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依會計法規定,由何者認定其對於良善管理人 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並決定是否解除責任或應付懲戒?
(A)審計部
(B)衛生福利部
(C)行政院
(D)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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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3), B(14), C(2), D(26), E(0) #750483

詳解 (共 1 筆)

#1225364
第 109 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
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得另行處理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
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
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
,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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