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設籍臺北的阿瑋經營餐飲店想要在臺中開設分店,於是向設籍臺南的好友阿強借 100 萬元周轉,約定一年後還款,但兩人未簽訂借據。一年過去了,阿瑋始終不願還款,若阿強想要討回借款,下列是阿強打算採取的救濟程序,何者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A)私下找阿瑋和解,未來若不履行債務可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B)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書製成即有判決效力
(C)阿強可向臺南地方法院提出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訴訟官司
(D)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審終結前仍可再進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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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1543), C(1545), D(6329), E(0) #841866
統計: A(269), B(1543), C(1545), D(6329), E(0) #841866
詳解 (共 10 筆)
#1104644
(B)調解成立-調解書-法院送審 才有效力
鄉鎮公所調解
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C)台北地院
(D)
§377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420-1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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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817
(A)訴訟外和解不能聲請強制執行 (B)調解後,需製成調解書,由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C)以原就被原則,需至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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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464
民事訴訟法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C)選項應改為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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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334
法院調解,是由簡易庭法官行之,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至三人先行調解,待至有相當程度之成立可能,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當事人間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為之。而我國法院調解有分強制調解及任意調解事件:
1、強制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某些類型的民事紛爭在起訴前,「必須」先經過調解,稱為強制調解事件,包含同法第403條所規範者,以及有關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等身分關係之訴訟。
2、任意調解 :除了上述強制調解事件外,其餘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是為任意調解。甚至已經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在一審或二審)者,也可雙方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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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743
(A)應該不能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吧~還是得照偵查,審判等等的程序來~更何況兩人"沒有簽立借據",證據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個人見解,有誤請更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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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69
A....以原(阿強)就被(阿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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