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處由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為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
(B)懲處得功過相抵;懲戒無功過相抵
(C)懲處之對象不包括政務人員;懲戒之對象包括政務人員
(D)不服懲處處分無法院救濟管道;不服懲戒處分有法院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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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2), C(301), D(2323), E(0) #2510684

詳解 (共 6 筆)

#4513126

懲處處分的記大過、記過及申誡,原先只能提申訴及再申訴,但依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認為上述處分確實影響公務員之權利及義務,因此不排除於申訴及再申訴後,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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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9855
X(D)不服懲處處分無法院救濟管道→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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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026
J785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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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057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72 條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D)請求救濟。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
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
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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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649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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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4866

選項B似乎不是完全正確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得互相抵銷,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者)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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