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借款給乙,乙屆期未清償。如甲於12月9日以存證信函向以催告:「應於二十日內還款。」該存證信函於12月11日到達乙處,請問二十日的期間應自何日起算?
(A)12月9日
(B)12月10日
(C)12月11日
(D)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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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45), C(723), D(1246), E(0) #476776

詳解 (共 7 筆)

#733896
民法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12/11)
                        --->翌日(12/12)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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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215

民法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民法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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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84
“到達” 的 “隔日起算” = 12月1...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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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864
為何不是用到達主義(95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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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86
謝謝@ 2F+3F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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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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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807
可惡!本選對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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