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原因?
(A)依法令戒備意外時
(B)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C)警察人員之身體遭受強暴時
(D)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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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8), B(134), C(67), D(139), E(0) #641516

詳解 (共 5 筆)

#307224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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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936
警棍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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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69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A)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B)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D)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C)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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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692

(A)依法令戒備意外時

 

得警棍指揮

 

 

(B)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C)警察人員之身體遭受強暴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D)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D)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C)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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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082

警械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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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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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棍指揮 指揮交通 疏導群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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