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有那些行為,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
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①如期申報繳納稅款 ②逾規定申報限期 30 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③短
報、漏報銷售額者 ④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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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4), C(12), D(377), E(0) #1027818
統計: A(11), B(184), C(12), D(377), E(0) #1027818
詳解 (共 3 筆)
#1229481
| §43 |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 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 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 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 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 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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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860
題目問:第43條第1項
④我想了很久原來是第43條第2項,不一樣。
第43條第2項: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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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064
第43條(逕行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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