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務員依法應遵守之兼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任採購職務對於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但於到職前取得或 到職後因繼承取得者,不在此限
(B)得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街頭藝術表演活動而獲取合理報酬
(C)無報酬兼任教學工作,縱不影響本職工作,仍須報經服務機關同意
(D)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網路直播推銷商品而獲取合理報酬
統計: A(254), B(1066), C(572), D(25), E(0) #3481111
詳解 (共 2 筆)
(A)所任採購職務對於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但於到職前取得或到職後因繼承取得者,不在此限→前半段正確(公務員服務法§14Ⅳ),後半段錯誤,到職前取得或到職後因繼承取得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應於到職後3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公務員服務法§14Ⅴ)。
(B)得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街頭藝術表演活動而獲取合理報酬→正確,街頭藝人表演係屬公務員服務法§15Ⅵ規定所稱「個人才藝表現」範疇,是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以街頭藝人身分表演並獲取適當報酬(銓叙部111年9月2日部法一字第1115485028 號參照)
(C)無報酬兼任教學工作,縱不影響本職工作,仍須報經服務機關同意→錯誤,無報酬兼任教學工作,且影響本職工作者,毋須報經服務機關同意(公務員服務法§15Ⅳ但書),只須報經服務機關備查即可(公務員服務法§15Ⅴ)。
(D)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網路直播推銷商品而獲取合理報酬→錯誤,「從事網路直播推銷商品而獲取合理報酬」屬於經營商業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14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參照)
1.公務員服務法
§14Ⅰ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Ⅳ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Ⅴ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3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15Ⅰ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例如國防部長兼任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
Ⅱ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Ⅲ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Ⅳ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Ⅴ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Ⅵ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Ⅵ立法理由:近年來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培養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等目的,應運而生許多新興表演文化之型態,其表演內容含括運用實體或數位方式以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技藝、詩文朗誦、繪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創作活動,考量表演人係以自身技藝知能,透過藝術表演活動,表達創作理念,爰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展演上開活動並獲取適當報酬,應認屬其私領域之行為,不宜過度干預。
2.三、為避免同仁因不諳經商限制規範而觸法,茲就銓敘部歷次相關補充解釋及案例整理如下:
(一)屬「經營商業」範疇:
1.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
2.公務員將該網站個人帳號借予他人出售物品,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即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縱該公務員未實際參與該經營行為。
3.公務員於專門從事直播之網路平臺(如17直播、浪LIVE、YouTube 、Facebook 等),從事直播收受報酬。
4.公務員本人透過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主動經營平臺,從事相關促銷、宣傳或販售等商業行為而獲取相關報酬。
5.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謀取商業利益。
(二) 無涉「經營商業」範疇:
1.拍賣網站上買賣如係出售家中多餘用品(不論交易次數多寡),且無涉及商業經營為目的。
2.公務員因日常消費而單純分享自身經驗、心得及使用社群平臺打卡、主題標籤等功能,或因消費而參加商品或服務之活動、填寫消費問卷或評價等衍生事務。
四、上述相關函釋可逕自銓敘部網站(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銓敘法規釋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拾、服務項下查詢。
資料來源: 主旨:鑑於社群媒體平臺之興起,茲彙整有關公務員經營網路平臺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商禁止規範樣態一案,請查照並加強宣導。
3.銓叙部111年9月2日部法一字第1115485028號: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5規定:「·····(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7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基於街街頭藝人現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管理,並於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爱街頭藝人展演係屬服務法§15第6項規定所稱「個人才藝表現」範疇。是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得以街頭藝人身分展演並獲取適當報酬,惟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沖突者,仍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