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為給付內容之授予利益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B)為公法上不當得利
(C)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D)已受領之給付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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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188), C(255), D(8055), E(0) #242368
統計: A(336), B(188), C(255), D(8055), E(0) #242368
詳解 (共 7 筆)
#401596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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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317
第 127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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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784
已修法 行政機關可就公法上不當得利 得直接已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但處分未確定前 不得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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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63
例如: 甲低收入戶每月都能領3000元生活補助 ,102年10月1日買了大樂透中了一億元,那麼他的身份從低收入戶轉變億萬富翁,當然不能再領補助費。如果行政機關確認了他原有的低收入戶(受益處分)須中止,但支付的程序還沒停止, 他 ~ (D)已受領之給付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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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25
選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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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27
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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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6069
重點在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如果沒有這一句,那受益人就不用返還已領取之利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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