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我國之土地登記制度,土地與建築改良物之登記方式為:
(A)土地與建築改良物一定要辦理登記
(B)土地一定要辦理登記;建築改良物不一定要辦理登記
(C)土地不一定要辦理登記;建築改良物一定要辦理登記
(D)土地與建築改良物不一定要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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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768), C(11), D(7), E(1) #140667
統計: A(165), B(768), C(11), D(7), E(1) #140667
詳解 (共 3 筆)
#1573679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 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
登記。
第 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
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
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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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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