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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3250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3250

年份:96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3 甲、乙、丙、丁均住居於臺北市,並在臺中市區內,共有土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成,甲遂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B)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乙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全體
(C)他造甲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乙,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D)訴訟繫屬中,丙一人死亡,對於訴訟程序之全部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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