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所有位於屏東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徵收。甲不服此徵收處分,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徵收處分。
試問有訴訟管轄權之法院為何?
(A)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B)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C)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D)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4), B(28), C(3435), D(1298), E(0) #603086
統計: A(164), B(28), C(3435), D(1298), E(0) #603086
詳解 (共 10 筆)
#876584

*由上圖可知,屏東縣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163
1
#872260
(D)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的行政訴訟事件如下
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38
2
#1375021
現行行政爭訟採三級二審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的爭訟事件除了229條所述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外尚有交通裁決事件。
其餘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是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34
0
#1400150
行訴法15: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31
1
#2401630
[補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為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七縣市及東沙、太平等二島。
24
1
#1371388
我一開始是想到管轄恆定原則,既然是在屏東的土地,應該就是由其附近法院管轄。
再來題目有說到撤銷處分,那這正是通常訴訟程序→停止執行:行政處分已作成,用於撤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而管理通常訴訟的就是高等行政法院了,所以選C
11
1
#6236378
行訴法229如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0
0
#1356793
小弟不懂直接到二審,原因是因為經訴願程序後嗎?還是因為請求撤銷徵收處分?所以直接跳過地方行政訴訟庭?還是說他只是單純問管轄權,那如果沒有C選項,改成最高行政法院,答案則是最高行政法院囉!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