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認為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得如何救濟?
(A)聲明異議
(B)提起再審之訴
(C)提起抗告
(D)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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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4237), C(602), D(547), E(0) #184550

詳解 (共 10 筆)

#859786
對於法院確定判決之救濟,民行訴只有再審,刑訴除再審(適用事實錯誤)外,還有非常上訴(適用法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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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493
抗告針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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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41
第 27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 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 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 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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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231

非常上訴不是人民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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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77
應該是273條吧!(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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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903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1.確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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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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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846
甚麼情況可以適用非常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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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78
提起抗告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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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946
二刷 A 聲明異議就是聲明不服 他就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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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42217
未解鎖
002-13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確定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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