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得查證身分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具相當理由足認為有犯罪之嫌疑始得為之
(B) 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C) 以查證身分為限,不得檢查所攜帶之物
(D) 應於白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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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904), C(61), D(34), E(0) #712164

詳解 (共 5 筆)

#1051694
A選項,場所是已發生危害合理懷疑,人是相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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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具相當理由足認為有犯罪之嫌疑始得為之

 

「合理懷疑」即可,不一定需要「有事實足認」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V(B) 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3 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A)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B)  (D)

 

 

 

 

(C) 以查證身分為限,不得檢查所攜帶之物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4 款,得檢查所攜帶之物

 

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身體所攜帶之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得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身體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D) 應於白天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3 項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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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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