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得查證身分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具相當理由足認為有犯罪之嫌疑始得為之
(B) 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C) 以查證身分為限,不得檢查所攜帶之物
(D) 應於白天為之
統計: A(159), B(1904), C(61), D(34), E(0) #712164
詳解 (共 5 筆)
(A) 應具相當理由足認為有犯罪之嫌疑始得為之
「合理懷疑」即可,不一定需要「有事實足認」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V(B) 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3 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A)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B) (D)
(C) 以查證身分為限,不得檢查所攜帶之物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4 款,得檢查所攜帶之物
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得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D) 應於白天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3 項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