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蒐集之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資料,其保存或銷毀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原則上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銷毀
(B) 為調查行政違法行為,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C) 為調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得持續保存該資料
(D) 所有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統計: A(91), B(443), C(225), D(1419), E(0) #346972
詳解 (共 10 筆)
第9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A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B、C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B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
→行政違法行為不包括在前述範圍內,所以至遲應於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本選項正確。
D第18條(節錄)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蒐集之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資料於第9條有特別規定,故不適用。→本選項不正確。
(A) 原則上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銷毀
正確
(B) 為調查行政違法行為,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正確
(C) 為調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得持續保存該資料
正確
(D) 所有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I.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 A 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 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B C D
因此
(一)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
或
(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不用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