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蒐集之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資料,其保存或銷毀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原則上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銷毀
(B) 為調查行政違法行為,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C) 為調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得持續保存該資料
(D) 所有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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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443), C(225), D(1419), E(0) #346972

詳解 (共 10 筆)

#588651
根據警職法第18條第3項: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本項所稱之法律係指警職法§9、§10、§11及家暴法、性侵害防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
依題示,(D)選項所規定之時限於警職法9條中並不適用,故(D)選項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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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028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一項(略)。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 。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其餘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原則上立即銷毀,除有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意即除了經起訴且案件尚未起訴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應於一年內銷毀。換句話說,如果不符合前述規定,則不適用。又依據第18條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警職法第9條是前述法律有特別之規定,因此是不適用的,所以,答案應仍為D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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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145


第9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A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BC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B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
→行政違法行為不包括在前述範圍內,所以至遲應於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本選項正確。


D第18條(節錄)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蒐集之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資料於第9條有特別規定,故不適用。→本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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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006
警職9、10、11有自己的規定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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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723
B沒有錯啊⋯⋯本條蒐集的資料原則是立即銷...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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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658

(A) 原則上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銷毀

 

正確

 

(B) 為調查行政違法行為,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正確

 

(C) 為調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得持續保存該資料

 

正確


(D) 所有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I.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  A  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 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B    C         D

 

 

 

 

因此

 

 

(一)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

 

 

(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不用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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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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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932
我覺得D沒有問題啊!本來就是最遲五年,除非其他有規定不是嗎?
反而是B的行政調查有問題,應該是犯罪(刑事)才能夠保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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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830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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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095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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