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於我國刑法早期未設酒駕處罰規定時,曾因酒駕而不慎將乙撞死,並經法院判決過失致死罪確定而入監服刑。嗣後立法院對於這種酒駕的行為,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的刑罰規定。惟甲上述修法前的酒駕行為,仍不應受新增訂之刑罰制裁,其理由是基於下列何種原則?
(A)最後手段
(B)罪刑法定
(C)無罪推定
(D)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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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98), C(24), D(80), E(0) #2048950

詳解 (共 2 筆)

#4040570

罪刑法定主義//

為刑法之帝王條款,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犯罪當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才算構成犯罪。

包含下列子原則

習慣法禁止原則

犯罪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不得使用習慣法處罰之。

不溯及即往原則

不能以新法處罰舊法不屬於犯罪之行為。

絕對不定期刑禁止原則

不得無限上綱,必須定有上限及下限。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民法可類推,刑法不可。不可引用相似之原理、原則、法條來定人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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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129
(A)最後手段:為依其他法律手段仍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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