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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須於幾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得不要求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下列何者為是?
(A)10日
(B)20日
(C)30日
(D)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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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3), C(934), D(8), E(0) #1505415
統計: A(97), B(33), C(934), D(8), E(0) #1505415
詳解 (共 1 筆)
#2744396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許可辦法 第14條及第26條規定。
簡言之:外籍配偶、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台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部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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